【起草说明】关于《淮北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30 09:24 字号: 大 中 小

 

一、 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当前,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加快发展数据产业,培育壮大数据企业,是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淮北市作为资源型城市,正处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将数据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022年出台的《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首批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三年有效期已满。然而,目前我市数据企业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企业数量偏少、规模偏小,缺乏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二是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滞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三是数据企业认定标准、扶持政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数据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明确发展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数据产业集聚、创新、高质量发展,急需制定《淮北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 起草依据与过程

本《管理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5.《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6.《淮北市“十五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

8.《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力量进行了深入研究,广泛收集了省内外相关地市在数据企业认定、培育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 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为六章,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扶持措施、管理监督、附则等内容,旨在构建一个系统化、规范化、可操作的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度体系。

(一)关于总则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界定了数据企业的定义和范围(主要涉及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流通、应用及数据安全等领域从事数据应用、数据服务、数据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的企业)。同时,坚持突出企业培育、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关于认定条件(标准)

1.基本条件: 在淮北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2.业务方向: 主营业务属于数据采集、存储、计算、分析、可视化、数据安全、数据标注、数据交易、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据相关领域。

3.核心指标: 兼顾综合型、应用型、技术型等不同类型的数据企业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1)经营规模: 如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比不少于30%等。

(2)技术能力: 如研发投入占比、研发人员数量及结构、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著等)数量、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等。还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拥有一定的数据资源量,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原始数据规模文本类不低于1TB;

2.图形图像类不低于1TB;

3.视频类不低于10TB;

4.音频类总时长不低于1万小时。

(3)数据管理能力: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4)数据应用成效: 如数据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典型案例等。

(5)数据安全保障: 符合国家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能力,未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

(三)关于认定程序

明确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知、企业线上提交材料(含承诺书)、县(区)数据局初审、专家评审、审核确认、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正式认定并颁发证书。同时,设定认定期限(4年),期满后重新申请认定。

(四)关于扶持措施

为吸引和鼓励数据企业发展,拟从以下方面提供支持:

1.政策扶持:对经认定的数据企业,在项目申报、资金支持、用地保障、人才引进、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或倾斜。例如,设立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补助、贷款贴息、租金补贴等。

2.平台支撑:建立数据企业库,鼓励建设数据要素产业园、大数据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为数据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创业创新空间。

3.市场拓展:组织数据企业参加各类展会、论坛、供需对接会,支持其参与政府数据开放、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项目建设。

4.人才服务:将数据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全市人才政策体系,在促进发展,减少负担,降低成本等方面提供便利。

5.数据要素供给: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鼓励探索数据资产化、数据交易流通,为数据企业发展提供“原材料”。

6.合规指导与安全服务:提供数据安全、数据合规等方面的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

(五)关于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1.动态管理:建立数据企业信息档案,常态化跟踪了解企业发展情况。认定有效期内,企业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2.重新认定机制:认定期满前,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重新申请认定。对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其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3.退出机制: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淮北市数据企业”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存在偷漏税或上报虚假数据和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5.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6.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7.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 关于附则

明确本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属,规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 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1.关于“数据企业”的定义边界:为确保政策连续性和资源有效配置,定义需清晰明确,将原“大数据企业”更改为“数据企业”,避免范围过宽导致政策“撒胡椒面”。同时,考虑到技术迭代快,定义保持一定开放性。

2.关于认定标准的量化问题:对应省级数据企业标准,结合我市起步较晚的实际,设置需科学合理,既要体现一定的门槛,又要兼顾培育性,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数据企业有所区分,留有余地和弹性(后续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

3.关于扶持政策的落地性:作为新业态新模式, 提出的扶持措施须具备可操作性,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确保政策能够真正惠及数据企业。

4.关于部门协同配合: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数据企业的培育认定涉及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人社、金融等多个部门。需建立联席会议或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落实。

五、 预期效果

《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预计将产生以下积极效果:

1.明确发展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聚焦数据核心技术和应用场景,形成发展共识。

2.优化资源配置。使有限的财政、金融、人才等要素向优质数据企业倾斜。

3.激发创新活力。通过政策激励和示范引领,推动数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

4.营造良好生态。进一步优化数据产业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质数据企业落户淮北,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特此说明。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