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28 14:47 字号:

第一条 为提高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淮北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依托淮北市电子政务系统,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在附注中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可重新印制发文拟稿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

第十二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