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7日
淮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媒体运营与监管机制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承载信息发布任务的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平台新阵地。主要任务是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服务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政务新媒体的管理考核。管理考核包括政务新媒体的开通、关停、认证、互动、每月通报、年度考核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本地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信息发布、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推广传播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开办、运维、应用、监管等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
第八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原则上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开办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第三方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规范全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开办、变更、关停、注销应填写《淮北市政务新媒体登记备案表》。各级政府部门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应向同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县(区)政府办公室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凡开办政务新媒体,均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原则上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应的管理机构,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因工作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变更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平台同步变更。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因工作原因确需关停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主办单位需发布关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注销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平台中提交注销申请。
第十五条 对出现“休眠”“僵尸”及导致重大舆情事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坚决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第四章 内容保障和功能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办好群众实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格执行“三审制”,严格把关发布内容,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一般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政务新媒体编辑人员审核后按程序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信息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突发或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的发布,应当采取符合新媒体特点和群众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原则上每期信息推送间隔不得超过7天。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经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级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和民生服务事项。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线上线下服务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二条 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发布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有效留言的发布、处理和反馈工作。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本级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
第二十四条 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统筹推动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整体协同发展。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选优配强工作人员,抓实抓好教育培训,努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的专业化队伍。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发布引导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方面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平台运维操作权限管理设置、日志记录,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点赞、转发信息或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聘用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政审制度,加强任、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严格对所开办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办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资质,主办方应与第三方签署外包保密协议,建立外包服务管理制度、运营监管制度,明确主办单位和运维承办方的职责;填写《淮北市政务新媒体外包服务备案表》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发布和审核不可外包,主办单位要加强内容审核,做好日常监督,确保政务新媒体管理不缺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