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股东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市监函〔2025〕106号),市市场监管局窗口提示全市各公司及股东在办理业务时,同时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