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送一服”活动及创优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四送一服”活动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淮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6日
淮北市“四送一服”活动工作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四送一服”活动,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四送一服”活动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及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四送一服”活动工作绩效考核坚持以办理企业诉求真实性、企业满意度为核心,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工作评价。
第三条 “四送一服”工作绩效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按要求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以及参与市“四送一服”工作的市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包括市“四送一服”各牵头单位以及市其他单位)为被考核对象。【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与各县、区政府考核内容一致】
第五条 市“四送一服”活动考核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四送一服”活动集中活动、常态化工作、“三比一增”调研服务活动、“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及其他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条 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宣传解读政策情况。通过政策宣讲会、企业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解读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各类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措施情况。
(二)收办企业问题情况。落实主体责任,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办理企业反映问题情况。
(三)督办重难点问题情况。常态化调度企业反映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情况。
(四)要素对接落地情况。根据企业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需求,适时组织银企、人才、科企等要素对接会,常态化搭建要素对接平台,开展送基金进县区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贷款、用人用工、转型升级等要素制约问题情况。
(五)服务企业团队工作情况。安排与企业联系紧密部门组建若干服务企业的小分队,常态化进企入园开展“四送一服”活动情况。
(六)工作报告反馈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政策宣讲、收集和解决问题、组织要素对接及其他“四送一服”工作落实情况。
(七)宣传工作情况。推介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积极关注平台,查询涉企优惠政策、反映发展难题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加大对“四送一服”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情况。
(八)其他工作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对市有关单位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宣传解读政策情况。市“四送一服”各牵头单位会同对口联系县区通过政策宣讲会、企业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解读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各类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措施情况。
(二)办理企业反映问题情况。承办市“四送一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四送一服”办)转交的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或跟踪督办的企业反映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
(三)要素对接落地情况。市“四送一服”各牵头单位根据企业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需求,会同对口联系县区适时组织银企、人才、科企等要素对接会,常态化搭建要素对接平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贷款、用人用工、转型升级等要素制约问题情况。
(四)参加“四送一服”工作情况。按要求选派业务骨干、专家教授担任市“四送一服”活动服务企业专家团队成员,常态化参与“四送一服”活动,鼓励支持干部参与“四送一服”工作情况。
(五)落实联系包保机制情况。市“四送一服”各牵头单位深入对口联系县区调研对接,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对各县区“四送一服”工作督查指导等情况。
(六)工作报告反馈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市各牵头单位赴对口联系县区开展政策宣讲、收集和解决问题、组织要素对接及其他“四送一服”工作落实情况。
(七)宣传工作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加大对“四送一服”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情况。
(八)其他工作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
第八条 市“四送一服”活动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案头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部门评价与外围综合调查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价考核单位“四送一服”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对各县区进行考核,由外围综合调查、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对口联系的市“四送一服”牵头单位分别评分,分值权重分别为50%、30%、20%。对市有关单位进行考核,由外围综合调查、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分别评分,分值权重分别为 50%、50%。各单位最终得分按照比例折算为百分制。
第十条 市“四送一服”办通过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向各县区、市有关单位分办、交办企业反映的问题,并自动对各问题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分,基础工作分为100分。
(一)各县区、市有关单位承办企业反映问题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按逾期天数每天扣0.1分,每个问题最多扣1分。
(二)市有关单位每办结1个问题加0.2分,每个单位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市“四送一服”各牵头单位按季度对对口联系县区“四送一服”常态化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按照评分标准量化打分,并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次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市“四送一服”活动牵头单位对县区督查评分表》,每季度满分25分,按四个季度总分计算该项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市“四送一服”各牵头单位对对口联系县区评分标准:
(一)工作机构建立情况。各县区政府应强化“四送一服”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政府办公室,确定2-3人专司相关工作。
(二)交办问题办理情况。各县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市“四送一服”办交办的企业反映问题,及时向市“四送一服”办反馈办理结果。
(三)收集问题办理情况。各县区政府应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方式,持续不断地收集辖区内企业的诉求,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挂牌督办机制建立情况。各县区政府应根据企业反映问题情况,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统筹调度有关职能单位妥善解决。
(五)服务企业团队工作情况。各县区应充分利用省、市服务企业团队资源,也可自行组建服务企业小分队,按照每月至少1次的频率,进企入园走访调研,举办专场政策宣传和对接服务。
(六)工作报告反馈情况。定期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途径、期限等要求,向市“四送一服”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材料。
(七)其他工作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围综合调查采取电话调查、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基础工作分+加分-扣分”公式计算各县区及市有关单位满意度调查得分。
第十四条 外围综合调查中各县区基础工作分为100分,其中宣传解读政策情况20分,办理企业问题情况50分,要素对接落地情况30分。
第十五条 外围综合调查对市有关单位基础工作评分标准:
(一)对市“四送一服”各牵头单位,按照对口联系县区外围综合调查得分的50%与承办平台问题满意率得分(50分乘以办理企业问题抽样中表示满意的企业数比率)之和计算基础工作得分。
(二)对市其他单位,办理平台问题满意率得分(100分乘以办理企业问题抽样中表示满意的企业数比率)为基础工作得分。
第十六条 外围综合调查加分项目:
(一)“四送一服”工作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表扬性批示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部委负责同志表扬性批示的,每次加5分;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表扬性批示的,每次加7分。
(二)“四送一服”工作被市级以上(含本级)媒体、刊物正面报道、刊载的,每篇(次)加0.1分;被省级以上(含本级)媒体、刊物正面报道、刊载的,每篇(次)加0.3分;被国家级媒体、刊物正面报道、刊载的,每篇(次)加1分。
(三)县区每年办结企业反映问题数量(含自行办理、平台交办等各类问题)占辖区内注册企业数量的比例,在全市排名第1的,按年加5分;第2名,按年加3分;第3名,按年加1分;其他名次不加分。市直有关单位每年办结企业反映问题(含自行收集办理、市“四送一服”办交办等各类问题),每办结一个问题加0.1分。县区和市直单位承办的企业反映问题入选“四送一服”典型范例,每篇(次)加0.2分。
(四)市工作组组长根据本工作组组员工作表现情况,在 1 分之内给所在单位予以加分,组员单位得分可累计。
同一加分事项不重复加分,以分值最高者为准。
第十七条 外围综合调查扣分项目:
(一)“四送一服”工作组织不力,被约谈的,每次扣2分。
(二)办理企业反映问题弄虚作假或长期调度无实质性进展,被通报的,每次每个问题扣1分。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市“四送一服”活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四送一服”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四送一服”办会同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受委托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评分结果,并经市“四送一服”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四送一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创优营商环境工作,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19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等相关文件及我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树标杆,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创造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按要求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五条 考核对象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市有关单位,包括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市牵头单位)和市其他单位。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采取营商环境评价、外围综合调查、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
第七条 对各县区考核,按照外围综合调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 50%、50%。
对市牵头单位考核,按照营商环境评价、外围综合调查、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政务督查系统进行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 40%、30%、20%、10%。
对市其他单位考核,按照外围综合调查、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政务督查系统、市牵头单位评价进行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50%、30%、10%、10%。如某个单位缺少某项考核方式,则将该项考核方式所占权重平均计入其他考核方式权重计算。
第八条 营商环境评价,由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四最”办)牵头,根据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围绕营商环境评价各项指标,对各牵头单位进行评分。各项指标取省营商环境评价地市第八名为基准(100分),每前进一个位次加10分,每退后一个位次减10分,在省营商环境测评中指标排在末位的单位,考核为0分。如某单位涉及多项评价指标,取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平均值。
第九条 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由市“四最”办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案头审核。
第十条 外围综合调查评分,由市“四最”办委托相关机构面向企业和群众开展营商环境外围综合调查,直接获取服务对象对营商环境的主观评价,并将企业和群众有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及处理等情况纳入调查内容范围。受委托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报市“四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外围综合调查原则上按年度开展,每年12月底前完成。
受委托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日常管理、营商环境测评、外围综合调查等评价结果,按照3:4:3的权重分别换算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年度综合评分,作为各单位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系统评分,根据市政府政务督查系统,调度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责任分工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办理责任的市有关单位按季度通过系统填报工作进展,系统根据审核结果对各单位按照既定规则自动评分。
第十二条 市牵头单位评分,由市牵头单位按年对配合单位进行评分,按照每年100分为基本分,评价工作情况,并注明扣分原因,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未完成阶段性或年度工作任务的,酌情予以扣分。评分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四最”办。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营商环境考核工作在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四最”办会同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受委托机构开展外围综合调查,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报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受委托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评分结果,并经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四最”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